
建筑垃圾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备注 |
| 1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 4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5 | 对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6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 7 | 建设工程、建(构)筑物装修以及拆除工程作业中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投放到指定地点或者堆置建筑垃圾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 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 |
| 9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1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11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1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