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
政策公示公告

宜昌市数据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通知

2024/07/02 9.1k 阅读 524 点赞

  宜昌市数据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数据开放2024年度工作计划》,更好推进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制定年度开放清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对照《湖北省公共数据开放2024年度工作计划》(附件1),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数据开放清单》(附件2),并于7月30日前分批次报市数据局汇总审核。

  根据前期市直各部门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结合县市区实际,明确新增开放数据集任务。

""

""

  二是规范编制开放目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对照拟定的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编制开放目录。针对已建信息系统的,依托数字资源一体化管理平台(IRS)完成目录编制;针对未建信息系统的,逐条核定开放字段,依托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模版完成目录编制。开放目录按照无条件开放、受限开放和禁止开放三种类型,配置每个字段的开放属性。

  三是高效开放数据资源。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遵循“一编即归”准则,按照计划开放时间,及时、准确地归集数据,有序开放。已建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在IRS生成数据归集工单,按照“成熟一个、开放一个”原则,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开放;未建信息系统数据资源,遵照目录编制中列明的开放字段,以规范的表格形式(一行一列)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直接归集、开放。

  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明确牵头负责数据开放工作的分管领导、内设机构和具体责任人,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做好工作交接。具体责任人加入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群(钉钉:17920032629)。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参照《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操作规程》(附件3)开展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数据开放工作情况作为我市2024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

  附件:1.湖北省公共数据开放2024年度工作计划

   2.公共数据开放清单

   3.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操作规程

  宜昌市数据局

  2024年7月1日

  附件3

  宜昌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操作规程

  一、持续开展数据治理

  1.常态化质量监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参照《公共数据开放质量相关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开放数据资源进行规范化处理,杜绝无法下载、数据碎片化、数据低容量、错值、空值、重复、不可机读、专属格式等问题,并按照承诺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提升数据质量。

  市数据局负责做好开放数据质量的常态化监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以质量监测报告、工作群通知等形式下发数据质量问题工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确认、整改和反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数据纠错及异议处理。开放平台设置“纠错公开”“权益保护”“意见反馈”等板块,对于开放平台反馈开放数据存在的错误、遗漏等问题,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异议,市数据局在收到证据材料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再根据核实结果,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

  二、动态调整开放范围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在开放清单外制定补充开放清单,合理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

  1.对已经开放的数据集,因业务系统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更新的,应当将已开放的历史数据转为静态数据继续开放,并调整开放清单。

  2.社会迫切需要但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新增开放清单纳入开放范围;有必要的,可以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3.对IRS新增数据目录及时进行评估,符合无条件或受限开放的数据资源,可以新增开放清单纳入开放范围。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需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时,应当提出正式申请,市数据局在收到更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公共数据开放清单。

  三、明确受限开放条件

  列入受限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当设定与开放数据风险相匹配的、合理的开放条件,并通过开放平台在相应页面进行公布。开放条件可以包括:

  1.信用要求,明确对数据利用主体信用状况要求,可以包括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2.数据安全要求,明确数据利用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体系与保护能力、数据管理成熟度评估、数据安全成熟度评估等。

  3.技术能力要求,明确数据利用主体需要具备的设施、人才等要求。

  4.应用场景要求,明确开放数据仅限于特定场景使用,或禁止用于特定场景。

  5.数据利用反馈要求,明确利用成果应当注明数据来源,数据利用主体应当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提交数据利用报告等。

  6.其他定制化开放条件。

  涉及开放条件调整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应主动及时更新。

  四、受限开放审核处办

  开放平台提供受限开放数据申请功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获取受限开放数据后,市数据局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处理:

  1.申请审核。市数据局对申请主体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收到工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开放平台及时告知结果;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

  审核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申请主体,不得以规模性、地域性等歧视性条件对申请主体进行限制。

  2.数据交付。开放申请审核通过的,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公共数据安全承诺书》及其它约定进行数据准备和交付,市数据局负责数据加工处理等技术支持,并按照开放条件通过开放平台开通相关数据使用权限。

  3.日常监管。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部门要加强数据利用情况抽查,如发现交付的公共数据出现非法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泄露等行为,应及时关闭数据使用权限。必要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规范数据需求审核

  开放平台提供数据需求申请功能,对于未开放的公共数据,市数据局在收到数据需求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评估判定,如判定结果为允许开放,由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开放目录并匹配数据资源;如判定结果不允许开放,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部门应出具不开放的原因。有关处理结果均应及时反馈至数据需求申请人。

  六、规范数据下架申请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不得随意下架已发布的开放目录。确因政策调整不宜再开放的,由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市直部门提交下架申请单,经市数据局审核通过后方可下架,同步通知申请该开放数据的用户。市数据局经核查发现开放数据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依职权先行下架,待相关部门完成数据质量整改后可重新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