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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第一案

2024/01/09 2.0w 阅读 526 点赞

  本网讯(通讯员 侯文月)近日,因某被投诉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规定期限内仍未为投诉职工补齐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投诉职工合法权益。

  法院立案受理并审查终结后,认为中心向某被投诉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现等待某被投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并予以强制执行。

  该案是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行政非诉执行第一案,实现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零突破。下一步,中心将继续加强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单位的催建催缴力度及行政执法强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更好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生命力。
 

  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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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