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
政策通知公告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2022/08/19 1.8w 阅读 171 点赞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了《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现予公布。

附件:1.《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0日


附件1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5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6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7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规定事项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2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用五人以下,拒不改正;

或者招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四项

2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取费用或谋取非法利益二千元以下,拒不改正;

或者收取费用或谋取非法利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五项

3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谋取不正当利益二百元以下,拒不改正;

或者谋取不当利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六项

4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均收取金额一千元以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项

5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及五人以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七项

6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项

7

用工单位超规定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使用比例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九项

附件3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C}1. {C}无具体应聘人员至涉及应聘人员五人以下,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2. {C}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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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