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预缴在宜就业住房储备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宜昌市加快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宜办发〔2026〕4号)精神,加快各类人才集聚,现就在校大学生预缴在宜就业住房储备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预缴在宜就业住房储备金主要是指为吸引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毕业后来宜就业的住房储备资金。
第三条补贴对象为在宜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全国范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根据本人意愿纳入补贴对象。
第四条补贴标准:以就业时学历为准实行一次性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1.2万元,博士1.5万元。
第五条补贴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建立住房储备金电子账户。
全国范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通过“宜昌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宜才码”小程序,在线申请建立账户;也可由个人或以学校为单位到中心营业部柜面建立账户。
第六条账户资金实行记账式管理,学生在读期间不能提取,仅为账面资金。就读期间按月发放相应额度。若学生毕业后继续深造,按升学后的标准补差。
第七条 学生毕业后在宜昌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宜购买住房的(毕业五年内),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社保缴纳明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非公务员、非参公人员,另需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及购房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将储备账户资金作为住房公积金补贴转入个人公积金账户(按照毕业生就业时最高学历标准兑现)。
第八条非配偶关系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符合在宜就业住房储备金补贴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购房人之一享受补贴,该套住房其他共同购房人不再享受储备金补贴。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符合在宜就业住房储备金补贴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补贴。配偶关系共同购房申领住房储备金需同时办理。
第九条补贴所需资金在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补贴对象毕业后在宜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此项补贴与贷款补贴、人才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享受此补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