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和算力网络枢纽节点”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数化宜昌建设,打造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宜昌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宜昌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政策”),于2025年7月28日起实施,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22号)。根据文件要求,2024年市数据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3家联合组织开展了《政策》首次申报,兑现奖补资金1509余万元。实施以来,宜昌数字经济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24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收突破700亿元。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我市现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部分政策条款已经不符合国家最新要求,需要尽快调整修订。
二、《政策》修订经过了哪些流程?
答:修订过程严格规范,先后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最终形成《宜昌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三、《政策》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聚焦促进主导产业发展。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大数据及算力产业为核心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市主导产业赋能。二是强化资金效能。通过有限财政资金的精准投入,带动中小微企业加大投资,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三是坚守合法合规底线。确保政策条款均符合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政策落地实施。
四、《政策》在条款修订上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保留原文件政策条款5条。包括“第一条 集中布局数据中心”“第三条 保障数据产业能耗需求”“第六条支持创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第七条 促进算力应用”“第九条 扩大数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以上5条经评估,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宜昌发展实际相符,有必要继续保留实施。
(二)终止原文件政策条款3条。主要是原文件中的“第二条 适当补贴电价”,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不符。“第五条 加强网络链路直连建设”,原条款主要指向是鼓励新建宜昌至武汉直连链路,该任务已基本完成,不宜继续保留。“第十条 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因该条款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需终止。以上3条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三)完善原文件政策条款2条。“第四条 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第八条 积极培育市场主体”,这2条部分内容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最新分类不符。因此,以上2条在此次修订中做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四)新增政策条款3条。新增“第二条 给予重大投资项目适当补贴”,旨在鼓励各类企业增加对新建算力基础设施的投资,做强算力产业。“第五条 大力发展数据要素型企业”,主要基于国家大力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一系列举措,鼓励市场主体加强数据开发利用,加快发展大数据产业。“第十条 鼓励开展行业交流活动”,旨在进一步培育活跃产业生态,促进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新旧《政策》修改对照表
| 原《政策》条款 | 修订意见 | 新修订或增加《政策》条款 |
| 适当补贴电价。对新建通用数据中心规模在3000个标准机架以上、超算和智算数据中心规模在100PFLOPS(FP16)或50PFLOPS(FP64)以上,且从国家电网购电的,给予0.05元/千瓦时电价补贴,单个数据中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原条款终止 | 给予重大投资项目适当补贴。对新建中小型算力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对算力基础设施规模的相关规定确定)等数字“新基建”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1%的标准发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加强网络链路直连建设。鼓励新建宜昌数据中心集群至武汉低于时延3毫秒的直连链路,按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补助。 | 该项任务基本完成,原条款终止 | 大力发展数据要素型企业。推动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并形成可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或具有复用价值的创新应用,经省级认定或在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上线的数据治理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数据要素×”大赛,参赛项目获国家级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赛项目获省级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成功申报可信数据空间试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重点示范场景的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级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省级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获评省数据要素型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支持创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保留条款,继续执行 | |
| 促进算力应用。对进行数据标注、清洗等数据处理的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企业,按实际服务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租赁数据中心机柜的企业,按实际服务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单个数据中心所有承租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保留条款,继续执行 | |
| 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对数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部分修订 | 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对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数字服务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数字要素驱动业企业(含电子商务企业,建筑业除外)年营收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对同一认定,当级别晋升时,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
| 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企业开放一定的数据使用权,支持重点数据企业开展数据应用研发,在场景应用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注册和纳税在本地的数据企业具有原创性的研发成果,在市内外得到应用推广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交易额的4%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定数据产业发展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获得算法发明专利的单位,按10万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 原条款终止 | 鼓励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对组织举办100人及以上的发布会、专业学术交流大会及产业招商等高层次、多类型数字经济行业活动的,按照活动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
五、《政策》核心支持条款有哪些具体内容?
(一)给予重大投资项目适当补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1%的标准发放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大力发展数据要素型企业。开展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形成可流通交易的数据产品或具有复用价值的创新应用,经省级认定或在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上线的数据治理加工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参加“数据要素×”大赛,参赛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奖项,最高可获得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申报可信数据空间试点、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重点示范场景的试点企业,最高可获得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评省数据要素型企业的,可获得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创建数字经济专业园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算力应用。对进行数据标注、清洗等数据处理的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公共算力基础设施的科研院所及企业,按实际服务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租赁数据中心机柜的企业,按实际服务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单个数据中心所有承租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参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经济企业分类标准,根据企业年度营收情况,单个企业最高可获得5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对同一认定,当级别晋升时,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
(六)鼓励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对组织举办100人及以上的发布会、专业学术交流大会及产业招商等高层次、多类型数字经济行业活动的,按照活动层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