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04年9月20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在全省率先制定印发了《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宜府发〔2004〕31号)2012年6月12日我市对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新的《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宜府发〔2012〕18号)。
目前,省及各市州纷纷效仿我市出台了奖励办法,且标准已超过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8〕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2〕49号),为进一步激发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建设体育强市,保持政策激励机制全省领先,争取省十六运会办赛参赛双胜利,特组织修订本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条,明确了对参加省级和省级以上重大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单位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经费来源等有关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奖励办法》第一、二条。规定了本办法奖励的适用人员范围和对象,以及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奖励的设置和标准,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扩大了奖励范围,增加了赛事类别和名次奖励。一是将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奖励名次从前三名扩大到前八名,新增了对青奥会、青运会、智运会前八名的奖励,与省局和省内其它市州奖励范围一致。二是根据省十六运会规程总则中关于省年度比赛计入省运会的规则,借鉴襄阳、黄石等地做法,新增了对省锦标赛(总决赛)第一名的奖励。
2.提高了奖励标准,明确了分配比例和计算规则。一是参照省局和其它市州,提升了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奖励标准。二是对比在省运会主要竞争对手的奖励标准,提升了我市的奖励标准。三是对运动员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分配比例做出了调整。四是对青运会、省运会集体项目和团体单项的计奖办法进行了明确。
3.突出了贡献奖励,修订新增了突出贡献奖。一是重点突出了对获得奥运会、残奥会前三名运动员家庭的贡献奖励。我市很多优秀运动员来自于贫困农村和困难家庭,运动员家庭在运动员培养和成才上做出了很多牺牲,对运动员家庭贡献的奖励,有利于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二是对入选备战奥运会等大赛的宜昌籍运动员给予参赛贡献奖励。三是对在备战参赛省运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四是参照省奖励办法,对大赛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称号。
4.强调了人才输送,重视过程培养,充分调动全社会输送后备人才的积极性,力争我市运动员在国家队、在省队不断层、不掉线。一是保留了向省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奖励,新增了对输送到省梯队(省直体校、省集训队等)的运动员每年给予伙食补助和服装补助。二是新增了基层单位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市体校)输送运动员,并代表宜昌参加省锦标赛获得前八的教练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处分的,市文旅局(体育局)可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酌情减发奖金,直至取消奖励。
(四)《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申报方式,市文旅局(体育局)、市残联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统计出所需奖励经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同时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
三、名词解释
宜昌籍运动员:包含我市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包含省外单位);注册代表宜昌市(湖北省)参加省级及以上赛事的运动员。
启蒙教练员:运动员所从事运动项目业余训练阶段的最初带训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运动员在业余训练阶段直接带训输送的教练员,连续带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启蒙单位:运动员在业余训练阶段所在训练单位,且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输送单位:运动员在业余训练阶段所在训练单位,且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团体单项:指大项中由2人及以上运动组成的小项,如羽毛球男子团体、网球双打、四人赛艇等。
集体项目:指集体大项,如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六人制排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