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市政府副秘书长梅卫民就《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绿色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33号),国家住建部还主导出台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
根据国家住建部及《宜昌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20%以上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还不完善,无法系统有效地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度体系,统筹推进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市住建局精心组织起草了《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明确了如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要求和适用范围、对象。
《办法》第一章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要求。
《办法》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分级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其中,第六条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明确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尊重自然地势地貌,最大限度地维持自然河湖水系和沟渠湿地;第七条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提出,防洪排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指标要求。
(三)明确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办法》第三章从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方案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等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其中第十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明确建设海绵设施的必要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主要技术措施及方案。投资管理部门应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
第十一条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纳入地块项目规划条件内容,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的相关规划条件,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及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已出让或划拨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应通过规划条件核定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明确城区所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建筑小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体等新、改、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明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第十五条对施工图设计单位提出要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涉及海绵城市设计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提出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已开工项目未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应根据施工进度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对建设单位提出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施工。
第十九条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监管,严格落实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对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由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的竣工图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明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四)明确了运行维护阶段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办法》第四章明确各类项目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要求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标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明确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项目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职能部门可委托管养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公共建筑海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设施依法由建设单位、设施所有人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提出市级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本行业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标准。
(五)明确了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措施。
《办法》第五章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建设效果评估。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海绵项目建设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是属地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属地海绵城市建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将现场监测、模型算法、指标考核相结合,各管理部门应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对建设效果评估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三、适用范围
我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适用对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和我市参与规划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的相关参建单位。
四、核心举措
(一)紧盯项目各个环节,分级落实建设要求。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方案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等项目建设各个环节从生态空间格局、系统、片区分层次构建海绵建设内容,先规划后建设,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二)统一调度落实要求,分头协调配合建设。市政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在各类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各层级相关规划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海绵项目建设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是属地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属地海绵城市建设。
(三)严守自然生态红线,保障城市生态功能。明确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尊重自然地势地貌,根据宜昌市的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持自然河湖水系和沟渠湿地。